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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「臺北市工商業節能減碳輔導管理自治條例」第十條

一、查核或評估輔導對象為本市使用能源之工商業且用電契約容量在300kW以上之能源用戶。
二、本項查核或評估輔導對象將依行業別或使用能源規模逐年公告。